滿80歲者可減輕其刑,係指犯罪時而非審判時
甲於75歲時犯罪,但於81歲時才被查獲追訴,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甲可否主張自己年滿80歲,請法院在量刑事,依此減輕其刑?
甲於75歲時犯罪,但於81歲時才被查獲追訴,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甲可否主張自己年滿80歲,請法院在量刑事,依此減輕其刑?
若無正當理由而「持有」未滿18歲之人的性影像、或猥褻圖畫、物品等,例如把未成年人的色情影像存在電腦硬碟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都是會被處罰的,只是會依照類型、動機,則處罰之輕重有所不同。
在過去,受刑人不服申請假釋遭否准的處分,又或者已獲准假釋,但嗣後遭撤銷、廢止假釋之處分,其救濟權利?或應循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救濟管道,因法律規範不足而有爭議,而在司法院解釋第691、796號解釋陸續作成,而監獄行刑法進行修法後,受刑人已有明確的救濟管道。
甲酒後駕車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因犯罪事實明確,故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但甲經傳喚未到庭,拘提也未果,遭法院發布通緝,但後來法院連線戶政資料發現甲在審判中已經死亡,在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死亡時,該如何處理?
甲女出車禍受傷,因甲年紀大,又因受傷需要休養,所以甲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均委任兒子乙擔任告訴代理人,而乙在偵查庭中,與被告即肇事者當庭達成和解,乙可否以告訴代理人的身分,為甲撤回告訴?
法院對於判決有期徒刑未逾2年的刑事被告,認為被告具備犯後態度良好、無再犯之虞、與被害人和解等事由,為獎勵其自新,認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至5年之緩刑期間 ,不過被告另須符合「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距今已逾五年」之條件,此為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
甲因涉犯詐欺罪遭檢察官起訴,而檢察官主要的證據為共犯乙於警詢之供述,甲於第一審時並未爭執乙警詢筆錄的證據能力,最後該警詢筆錄被法官作為判決甲有罪的依據之一。甲不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後,可否於第二審主張乙的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290條規定:「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所以當法官準備宣布辯論終結前,會詢問被告有無最後陳述,而被告可陳述意見,但不想陳述意見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