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故意在不動產設定「假抵押權」,會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什麼是假抵押權?若當事人之間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縣係之、沒有設定抵押權的真意,而只是欲透過抵押權的設定達成特定目的時(例如設定假抵押權妨礙不動產的交易),就是假抵押權。

某警察偵辦販賣毒品案件,明知甲有高度犯罪嫌疑,實應列為被告,但卻故意以關係人的身分通知甲前來派出所製作證人筆錄,接著將甲函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續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作證並命甲具結,取得不利於甲的證詞後,始將甲轉換為被告身分,並提起公訴。

甲因販賣安非他命,遭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甲服刑滿4年後,獲准假釋,但甲在假釋期間中,又販賣毒品給他人而遭查獲,甲是否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

據新聞報導,前臺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嫌領助理費,於偵查期間,由當時的男友林致光幫其繳納保證金100萬元,林穎孟才免予羈押。今法院開庭審判時,林致光向法院聲請退保(疑似離婚鬧翻),法官還真的准許林致光退保,法官命林穎孟須於晚間10點前覓保100萬元,否則即羈押,當庭命法警將林穎孟帶到候審室。

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甲積欠乙鉅額債務,經乙履催仍持續拖延,某日乙又到甲的住家討債,甲情急之下,對乙威脅稱:「反正我就爛命一條,你如果要我現在還錢,我就死給你看!」甲以自己的生命威脅乙不得向其討債,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

依現行法律,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權並無規範,不像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方面,至少還有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不代表教師完全不能懲戒學生,關於教師的懲戒權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一,但仍須符合必要條件而不得恣意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