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

甲名下有房地各一筆,因積欠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有乙、丙二人,不過拍賣當日,卻因沒有人投標而流標,而乙、丙二人均向法院表示要「承受」,此時法院應如何決定由何人承受房地?

甲男想娶越南新娘,於是在網路上找到某某跨國婚姻協會,與該協會簽約後,分別支付相親旅費2萬、跨國代辦費用30萬元,甲之後也去越南相親、媒合及找到對象,但越南新娘來臺後跟甲男個性不合,不久又就搭機返回越南,甲詢問友人怎麼辦,友人告知民法規定婚姻仲介不能收費,建議甲可以要求婚姻協會退款,這個建議可行嗎?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一筆土地,但因為五人對於土地的利用方式意見不一,導致土地一直沒有開發,甲於是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方式分割土地,但甲因為不清楚土地分割後,其他四人要如何分配土地,也懶得幫他們設想,所以向法院提出的分割方案,僅按自己的持有比例,在土地的東側劃了一塊土地,請求法院將該範圍判決給自己單獨取得,至餘其他部分就讓乙、丙、丁、戊四人繼續維持共有(如下圖)。

近日,前臺北市議員黃郁芬遭媒體批露婚外情,老公符姓男子向小王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經一審法院判決應賠償符男40萬元,報導一出,民眾無不議論、調侃,黃郁芬也關閉社群帳號避風頭。

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法為了保障通常較為弱勢的承租方,當租賃物因為承租人的疏失而燒燬時,限於承租人出於「重大過失」者,才須負賠償責任,如果只是一般輕過失,則不負賠償責任。

甲是重度肢體障礙者,雖然年僅30歲,但沒有工作能力、不能自己維持生活,平時需要看護全日照顧,某日看護推著甲出門時,甲不幸遭違規車輛衝撞致死,甲的父母親,除了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外,可否主張甲對自己負扶養義務,因為甲不幸死亡,對肇事車主求償不能受甲扶養之扶養費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