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前提要件

2019-07-08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判決:「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故行為人侵占之物,必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者為限,否則,如其持有該物,係因詐欺、竊盜或其他非法原因而持有,縱其加以處分,自不能論以該罪。」

所以侵占罪的成立,必以行為人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者為限。例如員工侵占保管的公款、管委會主委侵吞大樓公基金等,勢必要先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持有該財產,進而產生據為己有的犯意而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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