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的判斷原則

2020-02-01

要致消費者對商標產生混淆之前提為,商標與商標間具有近似性,而商標近似主要有以下四種判斷原則:

  1. 通體觀察原則:本說認為商標是否近似,主要可從其外觀、讀音及觀念在交易上所呈現之整體印象判斷,而不得將其組成部分任意割裂,故應先對商標之全體為通體觀察。
  2. 比較主要部分原則:對於衝突之商標為通體觀察時,受限於認知能力,自然會對其中之主要部分多所留意,商標之主要部分也因此決定商標之整體印象。故在通體觀察後,應就其主要部分比較,不可將一商標之主要部分與另一商標不重要之部分比較商標中越是具有幻想性或任意性及明顯之部分,越可能是其主要部分
  3. 隔離觀察原則:此說認為一般大眾對於商標通常僅是驚鴻一瞥,並不會對各個商標仔細比較比對,故應將商標隔離觀察,先讓審查人員觀察一個系爭商標,得到一定印象之後,再觀察另一個商標,看其能否喚起先前之印象或與其發生聯想
  4. 個案審查原則:在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上,會因商標使用之外觀、觀念甚至讀音,對於處於不同時代並受到不同時尚影響之相關大眾而言,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並不適合直接援引舊有案例證明相關商標是否近似。

上述四種判斷標準,相互間並不排拆斥,得針對個案的性質採用不同的判斷標準,且吾人對商標的第一印象,往往是對商標整體而言,故得以通體觀察法作為第一步的判斷開展,再接續比較主要部分或個別部分,另外隔離審查原則及個案審查原則,與前兩項原則屬於不同的概念,隔離審查原則在實務操作上較難以實現,惟仍有參考之價值,另外個案審查原則則是一訓示性的注意規定,在商標審查時皆應加以注意。

而依經濟部於民國93年發布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明文說明當商標權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商標,可能造成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而誤認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亦即消費者已無從藉由商標正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則該第三人使用商標之行為即應予以禁止,混淆誤認是確保商標識別功能的必要手段,並是禁止第三人使用商標的範圍限制,混淆誤認的判斷,可謂商標法最核心的課題之一。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