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否認之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的區別與應用

2020-06-15

未婚生子、戶籍資料未登記生父,或妻子外遇產子,小孩生父登記錯誤的狀況,都將影響子女之權益與實際上血緣關係的正確性,而此類事件,不論是遇到此問題的民眾或法律學習者,可能會聽到兩種訴訟類型:「婚生否認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兩者有何差別?

婚生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在此情形下,可能會出現「法律上親子關係」與「事實上親子關係」不一致的情況,而對於此種違反真實血統之情形,同條第2項設有「婚生否認之訴制度」。

婚生否認之訴的性質,多數說認為屬於「形成訴訟」,因婚生否認之訴若原告勝訴確定,將使原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溯及成為非婚生子女,此乃一種形成效果,而同條第1063條第3項所定提起之法定期間,為所謂的否認權,為形成權行使之「除斥期間」。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對於法律上所定之親子關係有爭執,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可分為「確認法律上親子關係」或「確認事實上親子關係」兩種。確認法律上親子關係具有補充性質,若當事人應依其他法定親子關係訴訟救濟者,即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代替

另確認事實上親子關係之訴是否得以存在?所謂「事實上親子關係」,指生父與子女間之真實血緣關係,非法律關係,而是一種事實。學說與實務對此採否定見解,真實血緣之存否,並非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唯一要件,真實血緣存否縱生紛爭,如與法律上親子關係存否無關,仍不能為具有提起確認之訴的「確認利益」。

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1180號判例:「非婚生子女除經生父認領或視同認領外,與其生父在法律上不生父子關係,不得提起確認父子關係成立之訴。」此判例也暗示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僅得以「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存否作為確認對象,雖有事實上親子關係,但無法律上親子關係者,不得提起。

「婚生否認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的關係

形成訴訟和確認訴訟的區別在於,僅有形成判決,才能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得、喪、變更的效果;至於確認之訴,其得就既存之法律關係為確認,並無直接消滅或變動法律關係之效力。 

這兩個訴訟類型會發生競合的情形,通常是訴訟事人已罹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法定期間,可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或生父依法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那生父可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但依實務多數見解,認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亦類推適用婚生否認之效的除斥期間】

承前所述,婚生否認之訴為形成之訴,才有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動的效果。故欲使婚生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變更其法律地位其身分關係,僅能透過婚生否認之「形成判決」,而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僅能就既存之法律關係為確認,並無直接消滅或變動法律關係的效力。

當事人無從以「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取代「婚生否認之訴」,達成解消法律上親子關係之目的,在得提起否認子女之形的情形,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取代之。

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判決:「凡被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允許第三人以親子血緣違反真實為由,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生父除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外,也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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