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與「竊盜罪」的區別

2019-12-22

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為竊盜罪;而同法第32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搶奪罪。

這兩罪都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破壞被害人對財產之持有」要件,而兩者的不同之處,於實務及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實務:搶奪須「公然」且「乘人不備」

實務見解認為搶奪行為必然是「公然且乘人不備」而為之,否則只能該當秘密、非公然的竊取行為,例如被害人的錢包掉在路旁,犯嫌在公然的情況下撿取逃逸,依實務見解,該當搶奪行為之定義。【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1334號判例】。

學說:搶奪須「對緊密持有之動產猝然攫取 」

學說見解多認為搶奪罪較竊盜罪多出「潛在身體法益危險性」的法益保護,解釋上必須限於「對緊密持有之動產猝然攫取」方足,雖然在猝然攫取的解釋上與實務見解相同,都必須施加一定程度的不法腕力,但卻特別強調是動產的緊密持有。延續前述案例,若皮包是掉在路旁,便不該當緊密持有的要件,犯嫌的行為便不會是搶奪,而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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