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有何不同?

2019-11-29

證據能力是證據形式上的資格,通常由法律所規定(例如傳聞證據、證據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為程序面的制度。而證明力為證據實質上之價值,大多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斷,為實質面上之制度。

且證明力以有證據能力為前提,必然先通過證據能力之判斷,才有給法官評價證明力的可能。而證明力部分,另分為:

  1. 證據之實質內容,在何種程度下,方具有得以信賴的憑信力(可信性)。
  2. 證據之實質內容對事實認定具有何種程度的效用(純粹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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