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準備程序可不可以訊問證人?

2021-04-18

刑事的通常審判程序,分別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準備程序主要處理「被訴犯罪事實之意見」、「證據能力」、「案件爭點」及「調查何證據」等事項,準備程序是由一名法官(通常係受命法官)開庭,而審理程序才是三名法官一起開庭,言詞辯論終結後,透過評議決定判決結果。

而人證的調查部分,即是傳喚證人到庭交互詰問,而證人的作證,可以在準備程序期日進行嗎?還是一定要留待審理期日才可以訊問證人?

原則:準備程序不可以訊問證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準備程序處理之事項,原則上僅限於訴訟資料之聚集及彙整,旨在使審判程序能密集而順暢之進行預作準備,不得因此而取代審判期日應踐行之直接調查證據程序。調查證據乃刑事審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所在;關於證人、鑑定人之調查、詰問,尤為當事人間攻擊、防禦最重要之法庭活動,亦為法院形成心證之所繫,除依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情形者外,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致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

依上開實務見解,法院僅得於審理程序,才能訊問證人,而不可以在準備程序訊問。

例外可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的情形

預料證人不能在審理期日到場時

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

如果證人有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例如將因疾病治療住院、即將出國短期內無法回國、或路途遙遠而因交通無法於審判期日到場等情形(但應從嚴認定),法院才例外可於準備程序先行訊問證人。

不得僅以證人空泛陳稱:「審判期日不能到場」,甚或由受命法官逕行泛詞諭知「預料該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庭」,即行訊問或詰問證人程序。

證人無涉實體爭點,僅涉及程序爭點時

為什麼證人應於審理期日訊問,是因為「直接審理原則」的要求,除了受命法官之外,證人也應於審判長、陪席法官面前行交互詰問,且應讓三名法官均有直接訊問證人之機會,因此對犯罪事實、法律成要件等實體事項所形成之心證,也才符合「嚴格證明」的條件。

但如果僅係程序爭點,例如訴訟要件之程序法上事項,法院可採取自由證明,則無直接審理原則之適用,若證人無涉實體爭點,僅與程序爭點有關,則法院可於準備程序訊問該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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