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達問題】沒收到判決書,卻收到執行命令,是否還能救濟?

2021-01-26

甲、乙間因為金錢糾紛打官司,法官最後一次開庭時,諭知宣判日期,但宣判日過了之後,乙卻遲遲等不到判決書,數月後乙才收到了法院的執行命令,才發現法院已經下判決,而且也過了20日的上訴訟間,但乙沒有收到判決,沒辦法在20日內提起上訴。

而甲拿到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乙收到執行命令後才發現判決已經確定,但自己沒收到判決書而沒能上訴,非常不服,是否還有救濟機會?

關鍵:法院究竟有沒有合法送達判決書?

上訴期間是從「判決送達後」開始起算,若送達不合法者,上訴期間無從進行,不能認為判決業已確定。倘法院送達之處所並非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不得於該處所為送達。

所以乙唯一的救濟機會(再審太難),而能再針對原判決提出上訴,必須「原判決未合法送達乙」,若法院送達給乙的地址,均非乙的戶籍地、居住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亦非乙曾經在訴訟中陳報的送達地址(例如曾發生過書記官不慎把地址key錯的情形,或當事人曾於訴訟中指定送達地址,但法院疏未注意),則送達為不合法,在錯誤地址寄存送達,亦非合法

承上述,若送達不合法,則上訴期間應自乙確實收到判決書時起算,所以在此情形下,乙仍得提出「上訴」救濟。

該如何得知送達是否合法?

法院送達文書時,都會有「送達證書」,上面會記載送達地址、收信者為何人,若在警局寄存送達,也會註記在上面,而送達證書也都會附在法院卷內。

所以要得知送達是否合法?而是否還有上訴救濟的機會?當事人需要向原審聲請「閱卷」,到法院閱覽、影印或翻拍送達證書,藉此得知判決書的送達地址到底正不正確

若判決書送達真的不合法,下一步該如何做?

若判決書未合法送達,則原審判決之上訴不變期間即未開始起算,判決即尚未確定,當事人可再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

若上級法院認上訴合法,已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怎麼辦呢?以本例來說,若甲是為「終局執行」而非「假執行」,既然判決未確定,即不得為強制執行,乙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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