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與技術】-「復議」與「覆議」的區別

2019-12-23

有志於報考高考法制、地特法制的考生們,不要放棄立法程序與技術這科,這科多做考古題就可以背多分,可能就是上榜的關鍵喔。而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分別有「覆議」、「復議」制度,兩者有何區別呢?

什麼是復議?國會的自省

國會對通過的議案(不論是通過或否決)認為有錯誤或不當的情形,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於同一會期中再審議,將業經表決的議案予以推翻,使原案恢復為表決前的討論狀況,重行決議,即稱為「復議」,是一事不再議原則的例外。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才能提復議:

  1. 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2. 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3. 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3條規定,則係關於提出復議期間的規定:

  •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 

什麼是覆議?行政的否決

覆議可稱為「行政否決權」,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所為之決議,認為有窒礙難行時,行政機關可以行使否決權而不予實施。而立法院必須對該法案重行審議,以決定是否仍維持原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33、34、35條規定:

  1.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2.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3.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4.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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