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友柏事件】扶養並不是一個人的責任,如何要回多墊的扶養費?

2020-01-01

據新聞報導,蔣友柏去年和前妻離婚後,雙方爭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前妻主張蔣未柏未盡對小孩的扶養義務,自己因而代墊了許多小孩的扶養費,於是向蔣友柏提出返還代墊扶養費的訴訟,目前已在法院調解多次。

實務上最常見的扶養糾紛,通常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負擔、子女對於年邁父母扶養費負擔,總會有付比較多扶養費、甚至是都由一人做全部扶養事務的情況發生,但扶養義務人通常不止一位啊(父母同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人、子女同為父母的扶養義務人),沒盡扶養義務者,真的白白賺到嗎?其實不一定,端視盡義務者,是否提出「返還代墊扶養費」的請求。

可向未負擔扶養費用者,請求返還已代墊之扶養費

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若扶養義務人不止一人(例如年邁父母有4個小孩,則4個小孩同為扶養義務人),則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若經濟能力沒有很明顯的差別,則通常平均分擔。

那假設4個小孩中,只有1個有孝心,都是1個人扶養父母,那其他3個手足就等於平白無故得賺到「不用負擔扶養義務」的好處,並不公平。

所以這種情形,未負擔扶養義務者,所得到不用負扶養責任的利益,就是所謂的不當得利。而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代墊扶養費之人,即可以請求這些沒扶養的不當得利者,返還其利益,就是自己過去代墊的扶養費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法院流程

代墊子女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適用家事非訟程序。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後,法院會安排調解(屬於強制調解程序),若調解成立即結案,調解不成立的話。

法院即會分案由法官開庭調查審理,這類案件的主要爭點係「是否有約定扶養方式」、「扶養權利人是否符合請求扶養之要件」、「是否有扶養義務人未盡義務之情形」、「應返還之代墊扶養費數額」等。

這類案件只要能證明(證人、支出單據)自己是主要負擔扶養費用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成功機會不低,也可事前諮詢律師評估提出請求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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