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扶養費事件,有無協議對於請求權時效之影響

2019-08-30

扶養義務人未給付扶養權利人扶養費,代墊扶養費之人得請求返還之。例如父親長年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都是由母親單獨支出,等於是母親幫忙父親代墊了他該負擔的扶養費,則母親可請求父親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

不過有些父母有簽訂小孩扶養費給付的協議,例如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孩監護權歸母親,父親每月應給付小孩1萬元扶養費;而有些父母則沒有協議。但有無協議,對於代墊扶養費的請求權時效,是有影響的喔。

有無固定給付扶養費之協議,對於請求權時效之影響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若法律無特別規定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約定固定頻率給付之債權,其時效較短,為5年。

如果沒有扶養費約定的協議,代墊人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例如小孩剛好20歲,父親從小孩0歲到20歲的扶養費都沒付,則可請求父親請求返還往前推算15年之代墊扶養費。

如果有扶養費約定的協議呢,代墊人係依協議(契約)請求,因為已經約定按月給付固定金額的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債權」,時效就是5年,硬生生少了10年。

不過並不代表約定給付扶養費協議就比較不好,其實有協議還是較好的,有扶養費給付的約定,可減少很多舉證責任(尤其是約定金額比較高的情形),直接請求固定金額,且既然有協議,對方履行的機率也較高,其實5年的時效已經很久了,保持即時維護權益的觀念,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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