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筆記」,意涵為何?

2019-10-07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是實務上最常見由他人代立遺囑的情形,通常委由律師進行。

見證人筆記的意涵

代筆遺囑須遵詢法定程序,若有違反,將導致遺囑無效。代筆遺囑其中一個步驟,是見證人其中一人負責「筆記」立遺囑口述的遺囑意旨,而所謂的「筆記」要如何筆記呢?

  • 這邊所指的筆記,不用逐字記錄,只需要記明意旨(立遺囑人的重點及意思)即可
  • 而有爭議的則是「筆記」一定要手寫嗎?可否打字?

法務部早期曾有函釋指出筆記需要由代筆人親自執筆書寫。
但晚近之法務部函釋已有變更,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釋,都認定代筆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而司法院亦同,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三字第1080004305號亦採同樣的見解。
而目前實務上的律師,絕大多數都是以打字製作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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