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可要求離婚配偶付贍養費?

2019-11-17

縱使曾經甜蜜,但夫妻走到離婚時,還是免不了要明算帳,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是否可以另外請求贍養費呢?應該也是許多人會同時想到的問題,不過我國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規定嚴格,並不容易請求。

請求給付贍養費之要件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以贍養費的請求,需要「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 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無過失係指對於離婚的原因沒有任何可歸責的事由,婚姻無法維持的因素,都是他方所造成。
  2. 離婚是採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係指有「法院確定判決書」而離婚的情形,法院調解、和解成立的離婚,或是私下協議離婚等都不算。不過協議離婚時,當然人自然也可以另外為金錢給付的合意,以取代贍養費。
  3. 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這個要件是最難達到的,生活困難與離婚必需有相當因果關係,例如離婚前無工作、離婚後也無法期待去工作,通常僅適用於身障者、全職帶小孩的家庭主婦等,如果有較高的工作可能性,就無法請求贍養費。

縱使可請求贍養費,但給付金額及期間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縱使符合以上要件,確實有生活困難的情形,但贍養費的給付也不是無限制的,法院也會酌定一個給付贍養費的合理期間,例如半年、或小孩上小學前等等,不可能無止境。

而且給付的金額,也以維持生活必需為為限,例如低收入戶的生活費標準等等。因為贍養費並非課予前配偶養活、照顧一個人的義務,而是提供救急、維持最基本生活必需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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