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所知所犯規則」?

2020-08-08

實務上有所謂的所知所犯規則,源自於過去暫行新刑律第13條第3項規定:「犯罪之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雖然新刑法立法時將之刪除,但皆認為所知所犯規則為法理之當然,仍廣泛運用於實務判決中。

簡單來說,當行為人主觀上及客觀事實發生錯誤時,即以輕罪論處,故若依所知所犯規則來操作,例如行為人主觀上係出於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惟客觀上所販賣的是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故應以販賣二級毒品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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