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承攬」?與委任、僱傭有何不同?

2020-07-19

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從上開條文可知,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其所負的給付義務內容,重在「完成一定的工作」。

因承攬契約重在工作的完成,所以定作人也只重在承攬人的成果,至於是否是承攬人親自完成,則在所不問,所以像坊間營造廠商建築房屋,營造廠都會有水電、消防、燈具等小包商,共同完成房屋,就是所謂的次承攬,除非當事人契約有特別約定,不然都是允許的。

承攬、委任、僱傭契約的異同

這三種契約類型,都帶有「提供勞務」的特徵,不過還是有以下的不同:

  • 在僱傭契約,其勞務提供的型態係以「時間的長度、時段」來界定勞務範圍,從事約定之勞務,且受雇人係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不要求完成一定之工作或工作量。
    例如:上班族只要有出勤,不管工作表現如何,僱主就必須付給員工薪水。
  • 而在委任契約,係以一定「事務」界定應提供之勞務範圍,而提供勞務之時間、地點、方法,係由受任人來判斷決定,且不要求受任人就其勞務之提供須有一定之成果。
    例如:當事人委任律師處理訴訟案件,律師係基於專業判斷,於受任該審級盡力處理,但不保證提供勝訴結果。
  • 而在承攬契約,跟委任契約一樣,有約定處理一定之事務,而提供勞務之時間、地點、方法,係由受任人來判斷決定 ,但不同點在於,承攬人對於該事務須「完成一定之工作」,意即,有約定一個承攬人必須完成之「工作成果」。

    例如:公司向○○印刷廠訂製名片一批,此種為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而其結果在於○○印刷廠須交付符合約定品質之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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