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義憤」?何時才能適用義憤殺人罪?

2019-12-18

刑法第273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為所謂的「義憤殺人罪」,刑度較一般殺人罪輕上許多(殺人罪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以若能適用義憤殺人罪,對被告是十分有利的,那義憤該如何解釋呢?

義憤殺人罪刑度較輕之原因

如果行為人是面對在公義上足以引起憤怒的情狀,任何人都可以情緒失控而施暴(以社會上一般人之反應為標準),對於行為人僅有較低的期待可能性,不應如一般故意殺人罪般苛責,所以減輕其罪責。

義憤殺人罪之要件

  • 當場
    義憤殺人罪限於「當場」激於義憤為要件,而當場係指「實施不義行為當時之場所」,意即行為人之殺人行為與被害人之不義行為,時間、空間上都要有緊密的關聯
  • 激於義憤
    係指行為人「突然」目睹他人實施不義行為,基於道義上之理由而產生憤怒之心理狀態。意即被害人先有不義行為,而該不義行為係客觀上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
    不過如果只是私人恩怨、感情或財務糾葛,因此而殺人,這些事由都不會被認為是多數一般人會感到不義之行為(從第三人角度來看),所以不適用義憤殺人罪。實務上承認者,較偏向於當場發現「發現配偶與他人通姦」、「至親正遭他人侮辱性加害」等情形,其他類型是否可主張「義憤」,都或多或少都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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