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制執行,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2019-04-29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規定,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受讓人,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而公正第三人得受法院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受讓人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

法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可以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制執行,當然也涉及政府預算的給付,是否要適用政府採購法進行公開招標程序呢?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7月6日工程企字第10700206520號函,本事件是涉及委託行使公權力,為政府採購法之特別規定,故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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