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居家托育人員)簽約,有什麼要注意的?

2021-06-02

年輕父母因為工作關係,許多人沒辦法親自帶小孩,也沒有長輩可以幫忙帶,只能找托嬰中心或保母(現稱居家托育人員)了。身為居家托育人員,應該準備好定型化契約供家長簽約,而簽約時,有什麼事項該注意的呢?契約該注意什麼地方?

一定要跟家長簽訂「書面契約」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如果未與家長簽訂書面契約,有何處罰呢?

經主管機關命改善而未改善,處6000~30000元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建議使用主管機關提供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在不牴觸法令的情形下,可適度修改範本內容,成為自己的「私版契約」

一份完整的托育契約,包括提供服務範圍、委任收費項目、報酬給付方式、暫停托育事由、延長托育費用約定、緊急處理等,要自己從無到有擬定一份契約很困難,所以建議使用衛福部提供的「居家托育定型化契約範本」,可減少很多時間。

衛福部提供的範本,直接套用是可以的,但畢竟主管機關製作的契約,可能偏重保障家長一方,托育人員可以在不違反法規的前提下,適度加以修改。

以契約範本內容而言,該如何約定或調整對托育人員較有利?

審閱期

目前政府對「托嬰中心」之契約,規定須提供家長5日的審閱期,居家托育之契約則未明確規定。

但托育契約也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所以其實也應該要給家長審閱期,所以建議托育人員可以在契約封面加上以下文字,如果與家長相談甚歡,家長不想等5天欲直接簽約,則請家長在後段的□框框中打勾: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委託人審閱__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5 日)。□委託人願與受託人直接簽約,放棄契約審閱期。

適應期

範本所載的適應期(試帶期)為1個月,不過托育人員和家長合意要縮短或延長,並無不可。

颱風假是否供服務

托育人員並不是家長的勞工,不適用勞基法規定,所以無法像勞工一樣,當地方政府宣布颱風假停班停課時,選擇不提供勞務

可於契約中先明定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之颱風假是否提供托育服務,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委託內容

以下這些是範本、法規沒有提到托育人員應該提供的服務:洗澡、外出嘻戲散步、代辦政府補助、預防針注射等。

如果與家長合意,要額外提供服務的話,應額外記載於契約上,但建議不要,因為這些額外活動,小孩受傷或意外的風險較高。

托育費用

以臺中為例,應遵守「臺中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所規定可收取的費用,其中又分為應收費用(托育費、副食品費)、得收費用(延長托育費用、節慶獎金或禮品)

而範本對托育人員吃虧的是,範本僅寫「托育費」而已,過於籠統,也讓托育人員收不到「得收費用」。另外,是可以先預收當月托育費用的,不要等到服務完再收。

延長托育費,每小時可收100元至180元,也應加以明定。

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是可以收取的,但須於契約事前明定。

對托育人員較有利的契約約定方式如下(當然也可以不收,但要收的話,就需要寫清楚):

  1. 托育費每月新臺幣____元、副食品費____ 元。委託人應於每月1日以前□現金□轉帳□即期支票,支付當月托育費用予托育人員。
  2. 委託人提早送到或逾時接離收托兒童時,每小時應給付對方 元。但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算;當日提早或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一個月逾時超過 次,或合計逾時超過 小時者,托育人員與委託人應重新議定托育時間及費用,或托育人員得終止契約。
  3. 委託人臨時要求增加之托育時間,以每□小時或□日____元計。
  4. 委託人同意給付托育人員節慶獎金或禮品方式為,應隨同該節慶該月托育費用一併給付(年終為國曆1月):

年終:□禮品 □獎金相當於____月之托育費用
端午:□禮品 □獎金_________元
中秋:□禮品 □獎金_________元

除以上項目外,就不能再以其他名目收費了(例如洗澡費、冷氣費、教具費等),如果要收的話....那就放到獎金裡面吧,不能把法規沒規定的收費項目寫出來。

以收定金嗎?

並無不可,法未禁止,所以是可以收定金的,因為定金日後也會轉化為托育費用的一部分,所以並沒有額外向家長收取費用。

對托育人員而言,如果收了定金,但日後卻未提供托育服務,家長可以要求返還二倍定金。對家長而言,如果日後反悔不送托,托育人員可沒收定金。

定金的數額多少較適當?法規並無限制,但建議不要超過半個月的托育費。

如果要收取定金,則可約定如下:

托育人員已收取定金_____元,契約開始履行後,已收定金轉為第一個月托育費用之一部分。

關於退費

「臺中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第6點規定:「退費基準:(一)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二)退費計算方式:每月(托育費+副食品費)×(未托育天數/三十)=退費金額。托育契約有另行約定者,依托育契約內容退費。」

依法令,不管提前停托的原因為何,家長都可以要求退還已付、未接受服務天數的托育費、副食品費。但如果遇到家長突然不送托了,托育人員已經先預先為嬰兒購買的一些物品,不就可能浪費掉了?所以對托育人員是較吃虧的。

不過該條的第2項也寫到,托育契約可以對於退費另外約定,這時就看得出契約的重要性。

範本中(第10條第6項)則是寫到,應盡最大善意於1個月前通知終止,否則不能要求退費,這個條文是不錯的,也可以把「最大善意」刪掉也可以,單純用1個月來認定,較為單純。

其他簽約注意事項

  • 建議簽名加蓋章。
  • 若有未使用之契約範本文字句,應劃線加以刪除,並於為勾選的空格中打X。
  • 每頁間加蓋騎縫章,避免從中抽換。
  • 契約正本一式二份,家長、托育人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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