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是否適用前置調解程序?

2021-01-12

家事事件大部分都須前置調解,例如離婚、請求扶養、改定監護、子女會面交往等,當事人向法院或提出聲請時,法院都會先安排調解,若調解不成,才會分案由法院審理或調查,並以判決或裁定結案。那保護令程序呢?

保護令程序無庸調解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規定,保護令屬「丁類事件」,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所以屬於丁類的保護令事件,就不須走調解程序了。

保護令之聲請人,為主張遭受家庭暴力之人,爰請求法院裁定禁止相對人再為家暴行為,這類事件確實不適合進行調解。

此類案件,法院收案後,若認為當事人已釋明家庭暴力行為的存在,且有繼續性之可能,法院會不經開庭先由司法事務官核發暫時保護令。然後法院再定通常保護令的庭期(期日類別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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