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有無時效?快到期了可否申請延長?

2020-04-26

遭到家庭成員實施家暴或有受家暴之虞者,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法院可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禁止施暴、騷擾、接近被害人等處分之保護令。不過保護令是永久有效的嗎?假若是有時效性的,那到期後怎麼辦?

保護令有效期間不逾二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所以保護令是有時效性的,法官在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可定二年以下的有效期間,實務上通常定一年或二年

為什麼保護令要有時效限制?

為什麼要有時效規定?保護令的聲請人、相對人通常都有親屬關係,但保護令其實是對加害人的自由加以限制,在保護令核發後,該親屬的溝通、互動、相處都會受限,一方面對受害人提供了保障,不過也形同設了一道高牆在他們之間。

而親屬間永不交流或隔閡無法消除,這也是法律所不樂見的,而保護令的核發,也並不是曾經發生家暴就一定要核發保護令,還是必須審酌家暴行為未來是否仍有發生的高度可能性?家暴行為是否仍持續中?有無核發必要性?等。

如果在保護令核發後,家暴行為不再發生,加害人也改過了,那保護令就可以功成身退,於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才規定保護令的有效期間不超過2年。

保護令快到期、到期後,如果家暴仍有發生可能,該如何自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所以保護令的被害人,可在通常保護令期間屆至前(從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往後起算),向法院聲請延長,不過延長不一定會准許,法院仍會調查、評估家暴情形是否仍有發生可能,若法院准許延長,延長期間一樣是2年以內。而延長次數並無限制,可於每次到期前一直申請。

若沒有在通常保護令到期前申請延長,保護令失效後就沒有延長的可能了。但被害人仍可檢附新發生之家庭暴力事證,重新向法院申請核發新的保護令。

於到期前向法院聲請延長,縱使審理期間原保護令屆時,法院仍可裁定延長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論,係認為只要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所定期限前,向法院聲請延長即可。

雖然在審理期間原保護令期限屆至而失效,但如果法院裁定准予延長,則保護令即可復活,以保護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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