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筆錄時說謊,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019-05-06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人民對於公務員應登載之事項,故意說謊,使公務員做出錯誤、不正確的登載,就是本罪處罰的標的,例如假買賣辦理土地過戶就是其一,使地政人員做了錯誤的土地登記。

警局員警對被告或證人做筆錄時,常常會告知被告,如果說謊的話,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目的是要被告或證人據實陳述,但被告同時也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而證人在警察面前不用具結,法律對此就不強求被告或證人據實陳述,但如果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話,是否不合理呢?

做筆錄時說謊,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謂「不實」,係指登載的內容與該文書要表達的客觀事實不一致,而「筆錄」只是忠實呈現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所要表達的是法庭活動、警詢時的現況,並不考慮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和客觀事實是否相符,所以就算在做筆錄時說謊,也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反而是警察認為被告明明在說謊,故意記錄被告所沒有講過的話,自己會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本有不自證己罪的義務,可以胡說,都不處罰,而證人也僅有在檢察官、法官面前「具結」作證時說謊,才有偽證罪的處罰。所以並不是對公務員說了謊話,就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必須審視文書的性質,對個案做不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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