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中獎發票,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嗎?

2020-02-03

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度比一般偽造文書罪責要重,因為偽造公債票、股票、有價證券的技術較高,且影響也較為嚴重,所以處罰較重,以杜絕犯罪。

每二個月的統一發票對獎,是庶民的確幸之一,就算只中200元,也是一筆開心的小收入,而中獎發票可以到指定通路兌獎,而發票上也沒寫名字,所以拿著發票的人,就可以領獎,那發票是不是有價證券呢?偽造發票有何罪責?

有價證券的定義

有價證券是「表示財產權利」的文書證明,這種書證與其所表示的財產權有密不可分的關係,除了文書的特徵外,也表彰一定的財產性,且多數可於市場中自由流通,而證上所載財產權的行使與移轉,需以占有證券為必要。

簡單來說,有價證券有三個特徵:「財產性」、「部分流通性」、「占有性」,權利的發生、移轉、行使和占有證券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而卷面表示為財產上之權利

統一發票是否是有價證券?

實務見解認為,發票無論有無中獎,統一發票都屬於一般私文書,不是有價證券

理由為:統一發票在防止逃漏稅,中獎僅為附隨目的,而中獎乃偶然之事實,欠缺「財產性」的要件,所以並非有價證券。應論以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但學說上則有認為發票係有價證券,實務見解僅能解釋未中獎之發票,但中獎發票已具有財產性的要件,應屬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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