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影本是否犯罪?影本是否為文書?

2019-07-24

現在掃描、複印的技術發達,也十分方便,文件影本的運用已大於正本,而一般行政機關或單位也相信影本的真實性。而且影本是否為文書的討論,實際上都集中於影本的可信性、證明性方面,其實透過「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篩選,已可解決大半問題,所以偽造或變造影本,基本上會構成偽造或變造文書罪,已無太大爭議,不過仍向大家介紹學說及實務的相關見解。

肯定說(影本為文書)

早期文書的謄本或抄本為人工抄寫,所以信用性比較低,難認具有文書性。

現在使用的影印機、掃描器、相機,係以機械方法就原本為複製,製作者的意識難以介入,且內容亦與原本相同,具有與原本同的的意識內容,其信用與社會機能已與原本幾無二致,為適應生活需要,自應承認其文書性。實務亦採此說。

否定說(影本非文書)

影本只能證明曾經有原本的存在,但因為無法看到原始的筆跡,不如原本得為事後審查,無法得知原始製作人的意思,欠缺文書的保證功能與證明功能,故非文書。

除非影本經過原本的製作者或一定的單位的認證證明與原本無異,才可視為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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