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有沒有先還一部分錢的權利?

2019-06-19

案例事實:小明欠小華100萬元,已過了約定返還的期限,卻仍遲遲未還,小華不斷要求小明趕快還100萬元,但小明手邊只有20萬元,小明要求小華可否讓他先還20萬元,剩下的之後再籌,遭到小華一口回絕,小華向法院起訴告小明,求償100萬元以及遲延利息,但小明抗辯小華只能要求其中80萬元的利息,因為自己有說過要還20萬,是小華不要的,這麼主張有沒有道理呢?換一個說法就是,小明拿了20萬想先還,小華一定只能收下嗎?

債務人無一部清償之權利

民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就是說債務人不能自做主張先還一部分的錢,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且遲延利息全部照算。

所以本案例的小明,無法主張先還20萬元,小華可以拒絕接受,利息還是以本金100萬元為基數計算。不過實務上,有錢就趕快先拿,是亙股不變的鐵則,所以遇到債務人想先還一部分錢的時候,還是先拿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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