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是否須知會債務人?通知效力為何?

2019-08-07

案例:當事人在法院討論和解,和意10萬元和解,因為債務人沒有足夠的現金,只有5萬元,但在公司尚有未領的工資5萬元,於是提議把「未領取的工資5萬元」債權轉讓給對方。不過書記官卻說,債權讓與你們自己講好,但沒有經過公司同意,也沒有知會公司,這樣法律效力會有問題,調解筆錄無法寫。書記官所言正確嗎?

債權讓與之通知並非生效要件

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實務及學說見解均認為,債權讓與的「通知」,只是觀念通知(準法律行為),不具特別的法律效力,也不需要債務人的承諾。換言之,通知並不是債權讓與的生效要件(只要債權人和受讓人講好就生效),通知債務人,只是對於債務人的對抗要件,債務人可主張未經通知可拒絕付款予受讓人。

通知的方式?

通知亦不設有期間限制,且民法第297條第2項亦規定,將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與通知有相同效力。此外,以言詞、書面等方式,只要是意思表示可到達對方,即生效力,甚至受讓人向債務人討債時,亦會發生通知效力

所以通知方式完全不拘,旨例書記官所言為錯誤見解,法院應允許當事人於法院成立債權讓與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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