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繼承嗎?

2021-02-10

被繼承人A沒有子女,配偶已經先過世了,其父母也早已往生,只剩下兄弟姐妹B、C、D,其中妹妹E也已經過世,遺有子女F、G,F、G看到民法有「代位繼承」的規定,主張其有權利代位繼承A的遺產,是否有理由呢?

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早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38條是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除了配偶之外,依序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從這兩條規定可以清楚明白,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始有其適用;旨例乃「兄弟姊妹」在繼承開始前死亡,與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不符,所以F、G不得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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