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收件章」、「統一發票章」等特定用途章於票據用印,是否有效?

2019-08-10

公司行號除了登記之大小章外,另有統一發票章、收件章等特定用途的印章,或是在該印章一併刻上「專用」。票據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公司開票通常是以蓋章方式為之,不過是否有限定章的種類?例如拿特定專門用途的章去蓋(用收件章在正面發票人、背面背書人上用印),是否有法律上效力?

公司專門用途章,不生票據上效力

最高法院66年11月15日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會議補充決議:「如果支票背面所蓋圖章本身刻明專用於某種用途(例如收件之章)之字樣而與票據之權利義務毫無關係者,則所蓋該項圖章,難認係同法第六條所規定為票據行為而代替票據上簽名之蓋章,即無同法第十二條之適用。」

依上開實務見解,如果公司章已有專門用途,即旨例的統一發票章、收件者等,既已特定用途,與票據上權利義務並無關係,並非有效之用印,若為發票,該票為無效票,若係背書,亦為無效之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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