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長)不得連任嗎?

2019-05-28

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法律並未限制董事或董事長連任次數,則公司可否透過章程加以限制呢? 

董事及董事長均得連選連任,公司不得以章程限制

經濟部108年5 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11360號函:「董事得連選連任係公司法明文賦予之權利,既董事得連選連任,同樣具董事身分之董事長又無其他特別規定,應亦得連選連任。是以,公司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一次,與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之意旨不符。」

依上開函釋之意旨,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係法律強制規定,董事(長)連任次數並無限制,若公司於章程為不同之規定,仍會因牴觸公司法強制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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