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認股並承諾離職時買回,員工是否可訴請公司履行?

2019-12-30

一些公司為了增資、增加員工的向心力,會希望員工能認股購買公司的股票,但員工除非超愛公司而主動想認股,不然拿出數十萬或百萬的認股金,一定是相當猶豫和遲疑的,但如果公司加碼承諾「員工離職時原價買回」的條件呢?那應該就會有不少員工同意花錢認股了。

但公司的承諾,到時候未必會認帳,尤其很多公司在認股說明時,刻意僅用口頭方式告知,讓員工沒有明確的證據能要求公司履行,事後再說員工認股是自願的,公司沒有買回的義務。

公司承諾員工離職時,買回股票的承諾,是否有效?

公司法有所謂「股份回籠禁止原則」,意即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收買自己股份的,以免破壞公司資本的充實性,而公司承諾於員工離職時買回認股股份,跟股份回籠禁止原則是有牴觸了,因為這個契約的本質就是公司買回自己股票,那契約是否有效呢?

關於這個爭議,實務法院有不同見解,但不管見解為何,若公司確實有承諾買回員工股份,結論都是相同的,員工可以求償。

  • 不牴觸股份回籠禁止原則,公司有履約能力:
    公司法第167條之1有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不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的範圍內,收買股份。所以公司還是可以透過董事會特別決議,逐年向員工買回股份,公司還是有履約能力,員工可以向公司請求履行買回承諾(履行契約),向其買回股份。
    此外,筆者也認為,公司縱使無法以自己名義買回,但也可以透過其他第三人,將股份買回(即由某自然人出名買回股份),實質上達到買回員工股份之目的,且實務上有許多公司採用此作法。不過法院未必會接受這個看法。

    另外公司法第167條之1之要件,也必須收買股份的總金額,不得逾公司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金額,若公司並無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也無法向員工買回,這時就陷入給付不能的情形,則依下說處理。

  • 牴觸股份回籠禁止原則,法院判決亦無法命公司召開董事會為決議,公司無履約能力,屬給付不能,員工可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公司法第167條之1雖然規定公司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買回自己股票,但公司董事會決議乃公司內部之議決程序,非對外之意思表示,無從經法院判決命公司為董事會決議。且公司若無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也無法買回,且買回亦有金額限制、比率限制
    此時公司是處於給付不能的情形,但給付不能之原因是可歸責於公司,所以員工雖然無法訴請公司履行買回股份的承諾,但可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司賠償員工,相當於無法出脫股份之損害

請求公司買回股份訴訟,最重要的舉證重點

公司在此類案件多半會抗辯買回股份的契約,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公司無買回義務。但這種抗辯多半不會被法院所接受,因為公司仍須負給付不能之賠償責任。

但如果公司抗辯並無買回承諾的存在,這就比較傷腦筋了。因為原告必需舉證公司有承買要買回股份,可是如果沒有白紙黑字的文件,舉證就有難度,此時可以請其他同時在場的員工出庭作證承諾的存在,另外假如公司已經有買回其他員工股份的事實,也可以請該員工出庭作證,或請法院命公司提出員工認股名單及後續股份變動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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