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違法放貸之效力為何?

2020-05-11

可以跟公司借錢嗎?或公司可以放貸給別人嗎?其實原則上是不行的,公司不能隨便借錢給他人。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如果公司違法放貸,則該借貸關係效力為何呢?例如A公司違法放貸給C並於C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則該土地第二順位的押抵權人B可以主張該借貸關係無效,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嗎?

實務多數見解,公司違法放貸尚非無效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此規定係為保護公司及股東利益,非屬強制禁止規定,違反者尚非無效,僅公司負責人應依條第二項規定,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及賠償公司損害而已。」

故以上開見解,公司法第15條第1項並非強制禁止規定,違反者,公司與他人間之借貸法律關係仍然有效,只是公司負責人要跟借用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已。以旨例而言,其他抵押權人B是無法主張A公司與C間借貸關係無效。

少數見解,無效說或區分無效說

有實務少數及多數學說見解認為,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範目的在於落實資本充實原則,係為保護公益而設,以保障公司的債權人,並非僅保護公司及股東利益,應解為強行禁止規定,公司違法放貸,其借貸關係應屬無效。

另有學者提出區分說,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採無效說;但如果是違反第2款「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的情形,但借方未必能知悉貸方公司是否逾40%上限,為維護借方權益,宜解為:若借款人為善意,縱使貸方公司融資金額已逾企業淨值40%,但放貸行為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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