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可否採選擇性招標?

2019-08-13

選擇性招標,係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的投標廠商,採分段招標、投標的方式。白話來說,就是機關會先透過公告方式,讓廠商申請,機關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之廠商,即入合格廠商名單(即資格預審),之後做選擇性招標時,則機關直接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何時可使用選擇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項。」

從法條規定觀察,選擇性招標的採購內容,除了經常性採購外(但合格廠商名單須有6家以上),多為採購內容繁雜、特定廠商才有能力承攬、不同廠商履約能力顯有不同等情形。

不過機關多半不建議承辦使用選擇性招標,第一:是否有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就是一個問題。第二:雖然邀標應讓合格廠商有公平機會,但依然沒有比公開招標公平,易生爭議。第三:不常使用,對程序就不熟悉,會更少用。

工程採購不宜使用選擇性招標

公告金額以上的工程採購,其廠商資格多為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因家數眾多,其合格廠商名單之維護,已不符採購效益及公告利益等原則,故不宜採行選擇性招標,仍應以公開招標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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