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演出有版權歌曲,是否需要取得授權?

2020-12-09

女團SHE跟原本經紀公司華研唱片於107年約滿,成員各自從事商業演出,不過過去SHE的歌曲版權,仍在華研公司手上。之前Hebe在個人售票演唱會中,唱了華研公司16首版權歌曲,遭華研公司發存證信函警告,指控Hebe侵權。

演唱別人創作的歌曲,需要取得授權嗎?法律規定如何呢?

演唱歌屬,屬於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演出權」

著作權法對於公開演出之定義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第4項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所以若要公開演出他人創作,例如開演唱會、翻唱上傳Youtube等等,依上開規定,原則上需要取得授權。不過也有例外,參見下述合理使用的規範。

不涉及營利,不需取得授權亦可公開演出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不涉及營利,任何人都可以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屬於合理使用,意即想要怎麼公開演唱歌曲都可以,不需要取得授權。

但售票演唱會,明顯是營利目的,也直接跟聽眾收門票錢,自然不適用本條規定,所以需要取得授權,而Hebe事件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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