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可否訴請法院定分管方案?

2020-04-18

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可以隨時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此類案件又以不動產最多。

而民法第820條第1項至第3項另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關於共有物分管約定,法條又有提到法院,那共有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定分管方案嗎?

共有物之管理,不能由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是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此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不能由法院判決,各共有人訴請分管,於法無據。」

依上開見解,分別共有物,若共有人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各共有人不能請求法院以裁判定之。而民法第820條第2項、第3項所指得請法院介入之情形,係指「共有人已約定有分管契約」,但「顯失公平」、「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才能請求法院裁定變更之,不包括尚無分管契,卻請法院定分管方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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