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舉證責任

2019-07-08

當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拍賣而有所得時,法院接著要把拍賣所得的錢分配給債權人,而債權人可能不止一位,法院須把金額依順序、比例分配給各個債權人,須製作分配表,分配表的內容就是價金分配的結果。

不過有些債權人會浮報債權,例如提出一些不知真假的本票,或是只陳明抵押權金額但未證明實際金流等等,會導致後順位的債權人分配不到錢、或分配的金額減少,就算是同一順位,比例也會被稀釋,這時受害的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舉證責任分配

分配表異議之訴,就是債權人質疑其他債權人提出的債權並非真實。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屬形成之訴,訴訟標的為異議權,若原告係以被告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本質上即寓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則參與分配之債權存否乃判斷異議權有無之前提,亦即須先審理該債權存否後才就異議權加以判斷,於確認該有爭議之債權不存在後,始為剔除該債權於分配表外之形成判決,是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應由主張該債權存在之被告負舉證之責

所以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被告,面臨原告的質疑,必須由被告舉證證明確實對債務人存有債權,須證明有「借貸」之合意、有「給付金錢」之事實,如果只持本票、支票是無法達到舉證門檻的,金流是最重要的。若被告無法證明,法院即會依調查之結果,以正確的債權金額判命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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