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三審是否須委任律師?

2019-11-15

刑事訴訟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不再調查事實,而僅係審查原判決是否有違背法律之處,而許多人(包含法律人)會認為提起第三審一定要委任律師,否則不能提起,這樣的認知並不精確,民事訴訟當然是這樣,但刑事訴訟則非如此。

刑事上訴第三審時,不需先委任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Ⅰ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Ⅱ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依上開規定,刑事第三審僅在「開庭為言詞辯論時」,被告才需要委任律師,所以提起第三審上訴至第三審法院開庭前,被告沒有委任律師,上訴都是合法的。而第三審法院開庭的機率也不高就是了。

雖然上訴第三審,未強制委任律師,但唯有委任律師,才是有效的上訴

雖然被告上訴三審時,不委任律師並不影響上訴的合法性,但承前所述,刑事第三審是「法律審」,唯有法律專業人士,才有能力分析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及透過上訴書狀具體指明,才有機會說服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撤銷發回

若被告未委任律師自行撰狀上訴三審,極易遭最高法院逕以未指明違背法令之處而裁定駁回,所以被告想上訴三審,還是應諮詢律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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