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煽惑罪的構成要件及解釋

2019-08-09

網友「林○○」今年2月12日,在臉書社團「2020反蔡英文暴政聯盟」中發文,內容寫道:「蔡總統出訪友邦,華航機師直接將飛機往北京降落,臺灣所有紛擾問題一次解決。天佑臺灣」 ,被認為涉犯刑法第153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煽惑總統專機機長載著總統去北京,將使總統身陷危險,因此慘遭調查局約談、函送地檢署偵辦,讓我們藉此瞭解煽惑罪的構成要件。

煽惑罪之法條內容

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本罪的重點要件之一是「公然」,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例如大庭廣眾、網路、電視、新聞投書等方式,皆屬公然。

另一個重點則是「煽惑」了,所謂煽惑係指「煽動蠱惑」,而行為人煽動蠱惑(慫恿)他人犯罪或違背合法命令,即可能涉及本條犯罪。

不過實務上認為,煽惑的對象限於「不特定人」,至於煽或之內容尚不限定於不特定之罪,若是煽惑特定人犯罪,應論以教唆犯,即非煽惑罪的範疇。

華航機師直接將飛機往北京降落,是否為煽惑犯罪

網友林○○說出了這些話,確實不當,是玩笑話的話,也是過份了,但是否成立刑事犯罪,仍應嚴格檢視其構成要件。雖然調查局表示,亂開玩笑也會成立犯罪,但要論罪,網友仍須「主觀上」有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如果只是玩笑話,則不能認定主觀上有犯罪故意。例如開玩笑叫別人去死,通常也不會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吧。

此外,實務亦認為煽惑的對象限於不特定人,而總統專機的駕駛,不是隨便的人可以擔任的,則網友這句話是否足以到達駕駛?特定駕駛是否為不特定人?也是有疑義的,基於罪疑唯輕的原則,本案網友林○○應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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