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共有物的處分或管理,是否可以多數決?

2021-01-15

在共有物處分的討論方面,較常討論的都是不動產(土地、建物),最被大家熟知的就是「多數決」,這為這些財產價值較高,規定也比較細緻,而動產共有物的處分,就比較少提到了。

動產共有物的處分,須全體同意

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從這條看得出什麼嗎?可以的,可以得知「動產的處分」,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不適用多數決。因為不動產另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的特別規定,才有多數決的適用。

動產共有物的管理,可多數決

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從這條規定就可看出動產共有物的管理,就可以多數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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