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強制執行的Q&A

2020-07-29

房屋、土地以外之財產屬於動產,在動產的強制執行上,與不動產都同樣有查封、拍賣,但其執行程序仍略有不同,以下整理自司法院網站提供之動產強制執行常見問題。

如何聲請查封動產,應注意事項為何?

聲請查封動產須以聲請狀提出,須載明要查封債務人之何動產、該動產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並切結該動產確屬債務人所有。另債權人須查明債務人之該動產在何處,並引導執行人員前往查封。 

查封後的動產要如何處理,何謂保管人?債務人可否將動產移至他處?

動產查封後執行人員會指定保管人,保管人可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債權人指定之第三人。保管人為債權人或第三人時,查封之動產安置好後需陳報放置地點,以利執行法院做後續的鑑價、拍賣程序。如經債權人、債務人同意,亦可由債務人保管,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可於無損查封物之範圍內使用查封物,但不可以將查封物出售、贈與、丟棄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我要查封債務人家中的動產,要備齊哪些證明文件或資料?

  1. 如欲查封一家屋內之動產,應提出該戶之全戶戶籍謄本(可於本院通知補正後,持本院補正通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如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且為戶長,亦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得為查封。
  2. 業經登記之動產,得以登記文件例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國稅局稅務、財產清單資料為輔佐資料,供法院參考,如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亦得查封。
  3. 其他得證明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查封動產時,在場第三人口頭主張該動產非債務人所有時,是伊所有,可是我認為是債務人的,要如何進行查封?該第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所有動產查封時,債權人均需負指封切結責任(即保證所查封之物為債務人所有,查封物為第三人所有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如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之。債權人得視其所持有動產所有人之證據資料及在場人提出之證明,自行斟酌是否聲請或繼續查封,如請求繼續查封,法院即予查封。

急欲撤銷或塗銷查封,惟法院表示案件已歸檔無法即時處理,怎麼辦?

因為向檔卷室調卷需要一段時間,請耐心等待,於一週後以電話詢問承辦股書記官是否已經處理。

想要買法院拍賣的動產需準備哪些資料?是否要填寫投標書?要繳納什麼費用?

欲參加法院動產拍賣投標,應詳閱拍賣公告,依公告提出相關文件及保證金(如公告未記載應提出保證金,則毋需提出),如有委任狀,應同時提出,並於投標時間到場,無需填寫投標書。拍定後,並應依公告或本院通知之時間內,繳足價金,始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要查封債務人的車子,為什麼要我自己提供車子所在地,法院不是應該幫我們查?我們要如何得知車子所在地?是不是直接去監理所查封車輛就可以了?

  1. 因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依法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範圍內辦理,且車輛可自由移動,故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車輛所在,法院無法代為調查。
  2. 債權人得依債務人使用使用車輛之情形或其他依據,查悉車輛所在。
  3. 車輛查封後,一般而言是交由債權人保管,再由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其價金繳足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因此若債權人未占有、保管車輛,即無從進行拍賣。是查封車輛需占有車輛本身。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以監理機關查封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

查封車輛時,債權人應注意何事?

  1. 須查明債務人車輛之牌照號碼及現在放置車輛的所在地,並向法院陳報。
  2. 查封後的車輛除非債權人同意仍由債務人繼續使用,否則宜由債權人保管,故債權人於現場查封時,應備妥拖吊車以便將車拖至債權人欲保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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