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假多休了,雇主可不可直接以從薪水扣?

2019-05-03

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釋要旨:「特別休假如勞資雙方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相關規定,至預先給予特休,於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 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有爭議時,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所謂另有約定 ,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 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簡言之,勞工縱使工作上有導致雇主損失,或有溢休假或其他情事應繳回費用,但在未得勞工同意前,雇主仍不得直接從薪資中扣除,否則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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