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定義

2020-01-18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而所謂「不能工作」是指不能勝任原工作呢?還是須其他替代工作也不能勝任呢?

例如工人因職災受傷暫時不能從事原工作,雇主認為工人腦袋還在,想把工人轉為內勤以省下職災補償費用,是否適法?

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勞工並無從事勞動契約所約定以外工作之義務,故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如勞工已能從事較輕便之工作,其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獲得之報酬,雇主自可自勞工原領工資數額扣除,僅就餘額為補償,非謂勞工因此已無職業災害工資補償請求權。

意即只要勞工因職災不能從事原本勞動契約所定之工作,即可請求雇主在醫療期間,按原工資數額補償,雇主不能主張勞工可從事較簡易的工作而不為補償。不過臺灣的勞工,大部分還是很善良,雖然尚在醫療期間,若能從事較簡易的工作,許多勞工還是願意先回公司上班,但如果簡易工作的報酬比原職低,其差額,雇主仍應補償。簡言之,就是勞工在醫療期間雖然回去上班,但雇主付的錢,一定不能比之前少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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