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死亡,委任關係可以繼承嗎?

2019-12-17
大樓管委會主委、公司經理人、我委託的律師、會計師死亡了,那原本的委託關係還在嗎?會變成繼承人繼承委託關係嗎?不過這個問題並不複雜。

原則:當事人一方死亡,委任關係即消滅

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委任關係特別注重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即所謂的「信賴關係」,這是無法由他人來代替的,所以如果委任的當事人的一方死亡,則委任關係就直接消滅,也沒有繼承的問題,而管委會就須選任新的主委、公司可選聘新的經理人。

例外:若依當事人合意或委任務的性質,委任事務不受當事人死亡影響,委任關係仍不消滅

依民法第550條規定但書,若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委任關係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例如當事人已透過契約明定,委任契約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則由繼承人成為契約當事人,委任契約仍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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