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誰當離婚證人?何謂證人的「親見親聞」?

2019-12-29

協議離婚需要二名證人的簽名,而證人是否有資格限制呢?上網搜尋離婚證人,可以看到許多的廣告,該花錢找離婚證人嗎?還是隨便找人簽一簽就可以了?這些都是夫妻在離婚時,可能會想到的問題。

離婚證人是否有資格限制?

民法對於離婚證人並無資格限制,只要年滿18歲成年、未受監護宣告之人,都可以擔任離婚證人,離婚證人跟夫妻是否有親屬關係,也都沒有影響。

離婚證人須親見親聞夫妻之離婚真意

證人就是要「見證」,不能單純簽名,否則離婚是無效的!雖然戶政事務所在受理離婚登記時,並不會去查核證人是否確有見證,但夫妻一方若事後後悔,仍可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還是不可以找人隨便簽名。

那所謂的見證,是否證人就一定要在場呢?實務是認為,離婚證人並不限於「協議離婚」、「夫妻簽離婚協議書」時在場,但還是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至少證人在簽名前,是必須知悉夫妻確實要離婚,透過電話、訊息或交談都是算數的。

但如果那種只是找朋友說:「欸,幫我簽一下。」這樣證人並非親見親聞離婚真意,離婚本質上還是無效的。

該花錢找離婚證人嗎?

在別人的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許多人覺得比較不吉利,所以也有一些包紅包給證人的習慣。而不少夫妻不想找認識的親友當證人,那就找外面的離婚證人了,而請別人當證人,花錢委託也是自然而然的了,也並沒有不好,或是請律師擔任離婚證人、提供法律諮詢、一併撰擬離婚協議書,也是可以考慮的作法。

至於有些民眾想省錢,把腦筋動到事政事務所戶籍員的頭上,可否凹戶籍員幫忙當離婚證人呢?這就要看公務員願不願意幫這個忙了,畢竟人家是沒有配合的義務的,而公務員又不能藉此收錢,好像沒任何好處,所以如果遭拒的話,也不要責怪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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