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叫做「婚姻」嗎?認識同婚專法草案

2019-05-02
  • 前言

目前世界上約有20餘國承認同性婚姻,沒有任何一個亞洲國家,但我國在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作成後,讓同性能夠成立類似婚姻的永久結合關係,在我國已經是不可擋的趨勢,而且不立法也不行。

大法官第748號解釋認為我國民法限制同性別的兩個人,不能「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違憲的,要求國家制定有關類似同性伴侶的法律,且有二年的期限,若超過二年還沒立法,則同性者,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而在去年的11月24日的公投中,也確立「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而「有關同性伴侶法律,不增訂在民法內,而應另立專法」的結論,而公投法也規定行政院必須在三個月內制定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而立法院應必須在下一個休會期前完成審議程序,先讓我們來認識同婚專法草案的規定內容吧!


  • 立法目的

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藍字部分就是草案對同性婚姻的定義!


  • 同性婚姻有限制嗎? 

★年齡:→未滿18歲不可以。→18歲~20歲:必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通常是監護人/父母)。 

★親等: 仿照民法近親結婚禁止的規定

★重婚:有異性配偶者:不可以再與他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有同性伴侶者:不可以再與異性結婚、與同性成立同性婚姻。 


  • 如何成立同性婚姻關係? 

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其實就跟民法異性結婚的程序完全一樣) 


  • 同性伴侶間的義務及責任 
  1. 同居義務: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 約定住所: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3. 日常家務: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 家庭生活費用: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5. 夫妻財產:準用民法婚姻章節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
  6. 扶養:互負扶養他方的義務,準用民法規定。
  7. 繼承:互為他方的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規定。


  • 同性婚姻者可不可以收養小孩? 

只能收養同性他方的親生子女。不可以收養無關係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