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聲請破產有這麼簡單?澎洽洽是「不願」還是「不能」聲請破產?

2020-08-14

澎恰恰驚傳負債2.4億,且房產也全部賣掉用於還債,自己帳戶僅剩500多元,在8月6日召開記者會宣布破產!而澎恰恰的律師表示,很多人選擇走破產法,之後無債一身輕,但債權人只能拿到例如20、30%,澎恰恰會盡最大能力及誠意還債,目前不考慮走破產法。

破產並不是喊喊就好

所謂的破產程序,必須循「破產法」之規定,向法院提出破產聲請,法院准許並為破產宣告後,將債務人的財產(即所謂破產財團)變價、分配予債權人(即所謂破產債權)受償的程序。

若只是對外宣布破產,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而且破產是個好選擇嗎?其實也不一定,因為一旦法院為破產宣告後,債務人對所有財產都喪失管理權及處分權,只能維持最基本最基本的生活,而且還需要待在住居地,若被發現有隱匿財產、虛偽陳述等行為,還須承擔刑事責任,而所有財產變賣後,也須等待至少三年,才有復權機會。

看到這裡,覺得聲請破產有比較好嗎?事實上,走破產程序才是一個負責任的行為,那為什麼債務人選擇破產的比率極低?因為在臺灣,脫產的代價和成本太低了,自己信用爆炸了,那用親友當人頭繼續營業就好了,債務就讓它變呆帳,有什麼好怕?民間債務法院也幾乎不敢管收債務人,所以既然脫產比較方便,那幹嘛誠實得走破產?

無財產可供清償,法院也會駁回破產聲請

若澎恰恰戶頭真的只剩500元,債務1.2~2.4億,那有財產可以變價分配嗎?500元連破產管理人的報酬都付不出來了(但澎恰恰還能請律師也是奇怪,可能是藝人朋友幫忙出錢請的吧)。

如果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若有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即為無實益,法院會依破產法第6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所以若澎恰恰所述屬實(若所述不屬實,那日後聲請破產也會被強烈質疑是否有隱匿財產的行為),事實上是不能向法院聲請破產的,並不是不願意聲請破產,兩者還是有差的。但不論如何,坦然面對債務、去解決它,都是很值得肯定的處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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