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人不服不起訴處分,可以提出再議嗎?

2021-02-11

犯罪的被害人,得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不過關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告發」,或是像偽證罪,被害人也僅能提出告發而不得告訴。關於告發案件如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時,告發人是否得提出再議

僅有「告訴人」才可提出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故刑事訴訟法已明文規定得提起再議之人,僅有告訴人,而不包括告發人,故告發人縱不服不起訴處分,亦不得再提出再議。

不過地檢署案件眾多,也不時發生檢察官將不起訴處分書寄予告訴人時,仍記載得再議之意旨,但筆誤並無法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並不因此變成得以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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