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代理人是否須有律師資格?

2021-02-28

犯罪被害人得對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這時被害人的身分,同時為刑事案件的「告訴人」,而告訴人如果不克出席,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而代理人是否限於「律師」呢?

告訴代理人,不以委任律師為限

我們先比較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

  • 告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 自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7條:「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民事訴訟

  • 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我們可以看出,刑事告訴代理人並沒有規定代理人的身分資格,而其他辯護人、自訴代理人及民事訴訟代理人部分,都有明定應委任律師。

告訴代理人得由告訴人自行選任,地檢署、法院並無准駁代理之權力,但畢竟在處理案件、出庭臨機應變上,律師具有經驗和專業,還是建議委任律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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