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如何認定?

2019-10-21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11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所以在商標近似之否准註冊上,除了需要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還需要「致相關消費者或公眾混淆之虞」始可 ,而這個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該如何判斷?

判斷標準為何?

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指兩商標因相同或構成近似,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

而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將二商標圖樣之外觀、觀念或讀音整體觀察,應參酌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之近似及商品、服務類等相關因素之強弱程度、相互影響關係及各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混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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