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所稱「處分」,是否包含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可否多數決?

2019-07-25

土地法第34條之1所稱「處分」,是否包括設定抵押權在內?應採否定見解,因為本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共有物的利用」以及「消滅共有關係」,但以共有物供抵押以取得融資,並不在上開立法目的範圍內。此外,未同意之共有人,將因此於應有部分上增加抵押權之設定,但未取得融資,對其權益有所損害(出賣共有物的情形,至少可取得價金)。

所以共有之不動產欲設定抵押權,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將共有物之全部設定抵押權予他人。

不過共有人針對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即無須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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